荷兰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建学校、组织教学、确立建校理念的自由,学校教学质量由国家教育督导局负责监管,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荷兰国家教育督导局隶属于教育文化科学部,但法律规定教育文化科学部不得对其进行过度干预。荷兰国家教育督导局具有相对独立性,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独立的经费预算。自1801年创建至今,荷兰国家教育督导局在其漫长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督导准绳:法规体系日渐完备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荷兰教育督导的重要特点之一。荷兰针对各级各类教育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并于2002年颁布教育督导的特别法律《教育督导法》,《教育质量评估框架》(附评估标准)、《评估等级规定》、《优秀学校计划》、《后续检查规定》、《学校系统监督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财务连续性风险规定》、《财务合法性和有效性规定》等一系列督导评估制度及各项配套措施紧随其后,明确了督导局工作内容、督导基本原则以及督导框架,为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依据与遵循。荷兰国家教育督导局工作范围广泛,涵盖初等教育、特殊教育、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和高等教育等。荷兰督导制度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基本质量、鼓励改进、激发超越、强调董事会责任,意在客观评价基础上,通过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促进学校改进工作,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为有效实施教育督导,荷兰国家教育督导局还制定了督导框架,并根据督导要素出台了一系列质量标准。学校董事会在督导过程中作用突出。荷兰教育督导由国家统一管理实施,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较弱。强调和突出学校董事会的责任,是荷兰教育督导的一个特点。荷兰的公共教育是由私立的法人机构举办的,这些机构由基金会、联盟或协会构成,以集团经费拨款的形式从政府获得资助。董事会或学校须提交年度报告、战略计划、指导手册等文件。
财务督导:教育经费严格使用。以财政拨款和经费使用情况监控为抓手,提升教育质量而实施的财务督导,是荷兰教育督导的又一个特点。荷兰宪法规定教育免费,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机构都可获得国家经费资助。学校董事会从政府获得的经费可自行支配,用于教育的各项开支,董事会是可以破产的私立法人机构,必须向政府报告教育和财务的年度状况。董事会负责发布学校的财务年度报告,该报告需经会计进行评估,董事会财务合法性的评估要依据会计的意见。督导监测:专业评估保障质量。为保证督导质量,荷兰国家教育督导局设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受理学校对督导的反馈。同时,教育文化科学部也设立了“建议委员会”(Committee of Advice),负责对督导局监管。
探索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可借鉴荷兰相关做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标准的督学队伍,注重督导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反映各利益主体的需要和诉求,扎实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向法治、专业和独立的道路稳步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