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01浏览次数:540

      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6个“不得”: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5个使用方向为: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摘编自2016年10月27日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