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两部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新的高等教育法在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等七处进行了修改,涉及高等教育办学方针、人才培养、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评价制度、经费筹措等方面。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还明确了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等。
(摘编自2015年12月28日新华网)
(摘编自2015年12月28日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