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如何少走弯路(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15浏览次数:208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用了专门一章系统阐述“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这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反映,许多问题没有现成答案,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日前用三句话概括了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教育部要向地方放权;政府要向学校放权;学校要遵循教学规律和成长规律来管理教学。

在2011年——教育改革的“全面实施年”、“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这一关键时期,教育改革能否在“深水区”中“摸着石头过河”,人们拭目以待。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顾海良:现在不能“摸着石头过河”,从一开始就要想办法少走弯路。 

现代大学制度实际上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纲要》中在现代学校制度前加了“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16字的定语,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大学章程”是这16个字在现代大学的具体应用。现在的关键是如何结合实际,赋予这些新的概念以鲜活的内涵。这就需要通过大学的改革来实现。

现代大学制度带有更多的大学管理的专业性的问题,这就需要更多的高教研究者、高教管理者和教育主管部门来探讨研究。 

王祖温:现代大学制度是指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紧密联系的藉以促进大学高度自治、和谐发展的规则体系。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 

现代大学制度的构架包括校内核心层和校外拓展层两部分。校内核心层是基础,需要健全党委领导制度、校长负责制度、教授治学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校外拓展层是发展的外部条件,需要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市场适度调节体制、社会广泛参与体制、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体制。 

理想的现代大学制度或许应体现几个特点:一是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二是学术自由;三是教授治校;四是组织结构合理完善。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对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现存制度的改革、完善和超越,涉及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涉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这显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纲要》对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提出的这三条顺应了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对于克服高校行政化倾向、进一步确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高等学校可以此为契机,加强校内核心层和校外拓展层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构架。 

王建华:理想的现代大学制度要尊重教育发展的规律,教师群体是教育发展的核心。很重要的是,在管理中要有一种民主、开放、包容的文化。如果制度在扼杀这些东西,肯定对大学不好。好的制度就是让教师群体发挥最大的作用,形成最优秀的教育资源。 

由于过去大学的专科性太强,专一的、集中的、行政管理主导的制度模式持续了很多年。随着大学中学科、人员结构和科技本身的变化,现在大家都在不断探索、尝试新的大学制度。

在整个管理制度上,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都不能少。尤其在决策中一定要发挥教师群体的作用,而执行时要尽量高效,监督中则要提高教师的参与度。管理过程中要“责权对应”,有这个权力,就要负这个责任。

现在比较困难的是人事制度改革。国内公办大学都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现有制度下,大学很难完全为了教育发展而进行自由度比较大地选聘、提拔、晋升人员。这会影响到学校整体的活力。

钱锋: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相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来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没有完全转变,学校仍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资渠道,决定着高校对各级政府在经济上具有依赖性;高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日趋明显,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使权力过于向行政系统偏移。面对新形势、新问题,高校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已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李向玉:高校的一切制度建设都必须围绕高校的核心任务进行构建。大学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应确保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弘扬大学精神,让教育管理回归它本真的意蕴。 

让行政力量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

顾海良:《纲要》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同时从制度到体制将其与大学治理结构联系起来。《纲要》中两次提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把其看做制度的体现,又看做体制的实现,改变了过去单一、封闭的领导体制的概念,形成了多样、开放的体制选择。大学不能办成行政机关,同时现代大学不能没有行政管理;校长一方面要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大,另一方面自己也不能越权。

   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起主导作用:一方面党委要充分行使领导权,领导学校的全局工作;另一方面党委又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个人负责之间的关系,把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使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委的“职责”和校长的“职权”,体现了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内涵。校长不仅要参与党委领导的决策,而且还是决策的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在大学治理结构中,校长既是主要决策者也是具体的执行者。

盛连喜:大学的党委要坚信党交给大学的任务是人才培养,而人才培养需要发挥教授的作用;党的领导是要让行政力量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而不是用党的领导来代替行政管理;注重发挥教授治学的重要作用,又注重对其决策行为的规范,注重对教授自身发展的支持和要求,如教授必须具有博学精干的专业知识,进步、公正、正直的学者形象,必须为人师表,得到学生的敬重。 

葛剑雄:同样一个制度,大学应该有自己的特点。大学的党委领导应该与一般行政部门的党委领导有所区别,大学应该体现在总的方针和党员本身的模范带头作用上,而最终落实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大学本身的发展上。大学应该遵循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提倡学术自由、思想解放、探索真理等大学普遍的理念。

王祖温: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政府对大学的高度重视和经费的大力支持,我国高等学校才得以迅速发展和壮大,但同时大学可能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可能基于公众现实等需要考虑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形成干预,进而影响或阻碍大学的发展。因此,政府对大学进行适度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的,是不可缺少的,也是有益的。如果行政扩大化和全面化,会导致所谓的行政化,其负面影响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去行政化”与加强管理不矛盾

葛剑雄:“去行政化”是去掉“化”,而不是去掉“行政”。行政是必要的,行政系统、行政管理是每个学校都需要的。中国的特点是泛行政化,即使不是行政单位也要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首先要明确“去行政化”的内涵。我理解的“去行政化”,第一,应该由行政权力的“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来“去”;第二,学校内部应该界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不能干预行政管理权力外的事务;第三,行政应该做好服务工作,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尊重学术、尊重教师。

大家不要误解,不是说行政级别取消了,行政化就没有了,反过来也不是级别高了,就一定会行政化。 

葛晓音:我们总是对自己的大学这也不满意、那也不满意,不如放在全球范围来看。从我这些年在海外工作交流的经历看,香港的大学的行政化一点不比内地大学的行政化弱,甚至更严重。香港的大学在行政上的制度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学者一旦成为大学校长、学院院长,主要工作基本都在行政上。

现在关注的焦点在于,由于校长、院长、系主任掌握的资源比较多,如果他们缺乏公心,就会出现不公正、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在日本,学部长、系主任几乎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纯粹是一个为学生、老师服务的角色;在香港,校长、院长也不能为自己谋任何私利。他们有约定俗成的传统,大家都不会违反。

事实上,行政本身不是问题,任何一所大学都需要管理层。适度的管理是必要的,关键要把握好度。管理上的度,既不能太疏,也不能太密。

盛连喜: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管理,无序是不会产生效益的。高校“去行政化”和加强管理并不矛盾,改革方向在于理顺关系,关键是行政权力能主动服务于师生。

王建华:在大学的具体管理中,一定要有一套行政体系。现在的行政体系专业化程度不高,行政化程度不够。行政化意味着职业化、专业化,否则办事效率不高、做事水准不高。

但是在决策方面,特别是学术决策方面,则不能以行政管理人员取代教师群体,“仆人不能代替主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一定要分清楚,权责分明。学术评价、学术方向的制定、学术成果评价等都属于学术权力范畴。而学术部门作出的决定,也要通过行政系统来执行。

钱锋:高校需要行政,但不能过度,更不能行政化。高校应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健全制约行政领导权力,促进民主、科学管理的监督查处机制,推进校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健全问责、咨询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杜绝个人行为和“暗箱”操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等团体的作用,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设立校长接待日、信访信箱等多种形式,拓宽师生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制度化渠道,扩大师生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做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